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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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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第一題題目: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請說明勞資爭議的類型及其處理方式?(10分) 第一題題目: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請說明勞資爭議的類型及其處理方式?(10分) 1.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2.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3.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4.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5.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五、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第6條(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之處理及勞工法庭之設置)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一、提起訴訟。   二、依仲裁法提起仲裁。   三、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事由,依本法申請裁決。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二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條(調整事項勞資爭議之處理)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   一、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   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 [就業服務乙級98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於 12月 28, 2017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098年第一梯次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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