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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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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 13.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之勞工,雇主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其強制退休之年齡,但不得少於幾歲? [目錄] (C) 13.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之勞工,雇主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其強制退休之年齡,但不得少於幾歲? (A)45歲(B)50歲(C)55歲(D)60歲。 勞動基準法 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目錄] 於 4月 10, 2017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105年第三梯次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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