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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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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法]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6 條 記憶法: 每五年審核失能 --> 舞龍舞獅 --> 五龍五失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6 條 保險人於審核失能給付,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保險基金負擔。 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後,保險人應至少每五年審核其失能程度。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於 2月 04, 2018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法規記憶法, 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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