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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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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 一、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回答下列所定期間,應予特別休假之日數? (10 分) 一、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回答下列所定期間,應予特別休假之日數? (10 分)(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2 分)(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2 分)(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2 分)(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2 分)(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2 分) (一)3日 (二)7日 (三)10日 (四)14日 (五)15日 圖片來源:https://www.1111.com.tw/dayoff/discussTopic.asp?cat=vacationQuestion&id=111984 勞動基準法 第38條(特別休假)【相關罰則】§79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就業服務乙級106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於 9月 12, 2017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106年第一梯次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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