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科技 娛樂遊戲 美食旅遊 時尚美妝 親子育兒 生活休閒 金融理財 健康運動 寰宇綜合

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加入好友
[97-1] 第三題題目:(一)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所用之條款,應本何項原則?(2 分) 第三題題目:(一)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所用之條款,應本何項原則?(2 分) 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二)如有疑義時,解釋之原則為何?(2 分) 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幾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2 分) 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 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之1(審閱期間)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四)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經何種程序後,該條款即為契約內容?(4 分)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消費者保護法 第13條(構成契約內容之要件;定型化契約書之給與)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就業服務乙級97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於 12月 31, 2017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097年第一梯次術科

本文由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com提供 原文連結

寫了 5860316篇文章,獲得 23313次喜歡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