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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10條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名稱: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0條
經預告解僱之勞工於協商期間就任他職,原雇主仍應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但依本法規定協商之結果條件較優者,從其規定。
協商期間,雇主不得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僱。
於
10月 0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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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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