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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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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四、甲公司於民國100年7月1日以每月工資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僱用乙從事電腦軟體設計工作,之後自102年6月1日起每月調整提高工資5千元。請回答下列問題: 四、甲公司於民國100年7月1日以每月工資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僱用乙從事電腦軟體設計工作,之後自102年6月1日起每月調整提高工資5千元。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甲公司至遲應於何時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工保險局?調整之通知何時生效?調整後,甲公司每月負擔乙之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不得低於多少元?(6分) 1.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 2.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3.3324元。 ※55400*0.06=3324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5條(調整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相關規定;雇主未確實申報或調整提繳,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相關罰則】第2項~§52   於同一雇主或依第七條第二項、前條第三項自願提繳者,一年內調整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以二次為限。調整時,雇主應於調整當月底前,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其提繳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雇主為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勞工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前項規定調整月提繳工資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通知雇主,且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第14條(退休金提繳率及自願提繳退休金之提繳規定)【相關罰則】第1項~§53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前項規定,於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準用之。   前四項所定每月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7條(適用對象)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二、自營作業者。   三、受委任工作者。   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60136271號令修正發布,自107年1月1日生效 級距 級 實際工資 月提繳工資 級距 級 實際工資 月提繳工資 第1組 1 1,500元以下 1,500元 第7組 35 45,801元至48,200元 48,200元 2 1,501元至3,000元 3,000元 36 48,201元至50,600元 50,600元 3 3,001元至4,500元 4,500元 37 50,601元至53,000元 53,000元 4 4,501元至6,000元 6,000元 38 53,001元至55,400元 55,400元 5 6,001元至7,500元 7,500元 39 55,401元至57,800元 57,800元 第2組 6 7,501元至8,700元 8,700元 第8組 40 57,801元至60,800元 60,800元 7 8,701元至9,900元 9,900元 41 60,801元至63,800元 63,800元 8  9,901元至11,100元 11,100元 42 63,801元至66,800元 66,800元 9 11,101元至12,540元 12,540元 43 66,801元至69,800元 69,800元 10 12,541元至13,500元 13,500元 44 69,801元至72,800元 72,800元 第3組 11 13,501元至15,840元 15,840元 第9組 45 72,801元至76,500元 76,500元 12 15,841元至16,500元 16,500元 46 76,501元至80,200元 80,200元 13 16,501元至17,280元 17,280元 47 80,201元至83,900元 83,900元 14 17,281元至17,880元 17,880元 48 83,901元至87,600元 87,600元 15 17,881元至19,047元 19,047元 第10組 49 87,601元至92,100元 92,100元 16 19,048元至20,008元 20,008元 50 92,101元至96,600元 96,600元 17 20,009元至21,009元 21,009元 51  96,601元至101,100元 101,100元 18 21,010元至22,000元 22,000元 52 101,101元至105,600元 105,600元 19 22,001元至22,800元 22,800元 53 105,601元至110,100元 110,100元 第4組 20 22,801元至24,000元 24,000元 第11組 54 110,101元至115,500元 115,500元 21 24,001元至25,200元 25,200元 55 115,501元至120,900元 120,900元 22 25,201元至26,400元 26,400元 56 120,901元至126,300元 126,300元 23 26,401元至27,600元 27,600元 57 126,301元至131,700元 131,700元 24 27,601元至28,800元 28,800元 58 131,701元至137,100元 137,100元 第5組 25 28,801元至30,300元 30,300元 59 137,101元至142,500元 142,500元 26 30,301元至31,800元 31,800元 60 142,501元至147,900元 147,900元 27 31,801元至33,300元 33,300元 61 147,901元以上 150,000元 28 33,301元至34,800元 34,800元 備註:本表月提繳工資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月提繳工資金額角以下四捨五入。 29 34,801元至36,300元 36,300元 第6組 30 36,301元至38,200元 38,200元 31 38,201元至40,100元 40,100元 32 40,101元至42,000元 42,000元 33 42,001元至43,900元 43,900元 34 43,901元至45,800元 45,800元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現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投保薪資最高等級之金額為多少?甲公司若未依規定負擔乙之保險費,而由乙自行負擔,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幾倍之罰鍰?(4分) 1.45,800元。 2.二倍。 勞工保險條例 第14條(月投保薪資之意義)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060140514號令修正發布,自107年1月1日施行 投保薪 資等級 月薪資總額 (實物給付應折現金計算) 月投保薪資 日投保薪資 第 1級 22,000元以下 22,000元 733元 第2級 22,001元至22,800元 22,800元 760元 第3級 22,801元至24,000元 24,000元 800元 第4級 24,001元至25,200元 25,200元 840元 第5級 25,201元至26,400元 26,400元 880元 第 6級 26,401元至27,600元 27,600元 920元 第7級 27,601元至28,800元 28,800元 960元 第8級 28,801元至30,300元 30,300元 1,010元 第9級 30,301元至31,800元 31,800元 1,060元 第10級 31,801元至33,300元 33,300元 1,110元 第11級 33,301元至34,800元 34,800元 1,160元 第12級 34,801元至36,300元 36,300元 1,210元 第13級 36,301元至38,200元 38,200元 1,273元 第14級 38,201元至40,100元 40,100元 1,337元 第15級 40,101元至42,000元 42,000元 1,400元 第16級 42,001元至43,900元 43,900元 1,463元 第17級 43,901元以上 45,800元 1,527元 備 註 一、   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分13,500元(13,500元以下者)、15,840元(13,501元至15,840元)、16,500元(15,841元至16,500元)、17,280元(16,501元至17,280元)、17,880元(17,281元至17,880元)、19,047元(17,881元至19,047元)、20,008元(19,048元至20,008元)及21,009元(20,009元至21,009元)八級,其薪資總額超過21,009元而未達基本工資者,應依本表第一級申報。 二、   部分工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分11,100元(11,100元以下者)及12,540元(11,101元至12,540元)二級,其薪資總額超過12,540元者,應依前項規定覈實申報。 三、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分6,000元(6,000元以下)、7,500元(6,001元至7,500元)、8,700元(7,501元至8,700元)、9,900元(8,701元至9,900元)、11,100元(9,901元至11,100元)、12,540元(11,101元至12,540元),其薪資總額超過12,540元者,應依第一項規定覈實申報。 四、   本表投保薪資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日投保薪資金額角以下四捨五入。 第72條(投保單位未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責任)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就業服務乙級102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於 12月 17, 2017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102年第二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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