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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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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失業者定義;全日制職業訓練定義 [簡單口訣] 長期失業者:1361 全日制職業訓練:1441 就業服務法 第2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   五、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18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於 11月 02, 2017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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