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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進修課程資訊] 國立高雄大學 就業服務人員乙級證照班(第二期)
國立高雄大學107學年度第 1 學期推廣教育中心辦理推廣教育『就業服務人員乙級證照班第二期』課程非學分班招生簡章
一、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國立高雄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二、 目的:
為促進年輕人或高齡者就業,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我國於81.05.08開放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增列就業服務業務,置就業服務員。近來政府已將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測驗納入技術士技能檢定,加上就業服務業有其多元化特性,從業人員專業知識及倫理道德須應透過有系統培訓,使其更能在求職與求才媒合發揮高度績效。
三、 班別名稱:就業服務人員乙級證照班(第二期)
四、 招生對象:有興趣者
五、 招生人數: 30人
六、 開設課程說明及師資:
1、課程名稱及師資: 【班別代號:R07126】
科目名稱
時數
授課
教師
等級職稱
所屬系所
(校外教師請寫工作單位)
專(兼)任
教師證書號碼
憲法人權保障
3
廖義銘
教授兼法學院長
高雄大學
V專任
□兼任
勞動基準法
9
馬翠華
講師
調解委員
高雄大學
法院及勞工局與區公所
(前勞工局就業訓練中心、勞動檢查所主任)
兼任
就業服務法
9
馬翠華
講師
同上
兼任
職業訓練法
3
馬翠華
講師
調解委員
同上
兼任
心理與諮商
6
馬翠華
同上
同上
兼任
勞工保險
3
馬翠華
同上
同上
兼任
就業保險法
3
馬翠華
同上
同上
兼任
2、課程說明:
課程內容之安排均配合市場機制與證照考用合一之題型內容。
第一週勞工人權保障與勞動基準法。
第二週勞動基準法工時與工資;一例一休分析;終止契約;職業災害。
第三、四週就業服務法。
第五週職業訓練法及心理與諮商。
第六週勞工保險與保業保險。
七、 設備:單槍投影機
八、 開課日期:自民國 107 年 12 月 1 日起至民國 108年 1月 5日止(星期六)。
九、 上課時間及地點:
科目名稱
每週授課時段
上課地點
備註
就業服務員乙級證照班
每週六 上下午 9 時0 分至 16 時 0 分
V本校□校外
必要時在校外
十、 收費標準:每位學員訓練費用8800元。
十一、報名日期:即日起開始受理報名。
十二、報名方式:
1、 填妥報名表(如後)及備齊證件並連同繳費證明(影本)一併寄至國立高雄大學推廣教育中心收。
2、 地址:811 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 700 號 推廣教育中心
3、 聯絡電話:07-5919107,FAX:07-5919110
4、 相關訊息請洽:http://eec.nuk.edu.tw/ 高雄大學推廣教育中心
十三、 繳費方式:
1.採電匯方式(可至全省各銀行、郵局辦理)。
2.請匯存入土地銀行高雄分行 戶名:「國立高雄大學 401 專戶」 (帳號:033056000076)
3.匯款時務請代辦行局於匯款單備註欄輸入【班別代號:R07126、姓名】。
4.請依行局規定另加匯款手續費。
十四、退費準則:
學員繳費後,因故無法就讀時,得申請退還所繳學分費或學費、雜費等各項費用,經開班計畫主持人陳轉系所、推廣教育中心、校長核准。退費標準如下:
1.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或學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或學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2.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3.因故未能開班上課,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十五、證書發放:
修業期滿,由本校發給結業證書。成績不及格或缺席時數逾四分之一者,不予發給結業證書。
十六、其他事項:
就業服務員將來可從事的工作包括人力規劃與人力銀行工作,或非典型勞力派遣業,或從事仲介與招募本國人與外國人之仲介業者。
於
10月 0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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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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