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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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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法]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1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8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1 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8 條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於 2月 03, 2018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法規記憶法,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退休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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