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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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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 七、小美婚後配合丈夫小明期望辭去工作,成為全職家庭主婦。婚後15年,小明因... 七、小美婚後配合丈夫小明期望辭去工作,成為全職家庭主婦。婚後15年,小明因車禍造成下半身癱瘓,經鑑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接著小明所經營的工廠倒閉、負債累累。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為了解決工作技能不足造成二度就業困難的問題,小美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職訓諮詢推介參加3個月一期、每週4天、每天8小時的職業訓練。為解決受訓期間家庭沒有收入的問題,她可以申請哪1項津貼?(2分)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每週4天 --> 符合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每天8小時 --> 符合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出題委員應該要強調是日間8小時,會更精確)。 3個月一期 --> 符合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3個月至少有12週,每週4天,每天8小時,這樣總共會有384小時 --> 符合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8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第2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者。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三、推介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就業之受託單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須具有工作能力、工作意願。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受託單位,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 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許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就業服務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小美完成職業訓練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順利應徵到工作。但工作地點離小美目前住處30公里以上,小美一家打算搬到公司附近2公里處租屋,她可以申請哪2項補助?(4分) 1. 搬遷補助金。 2. 租屋補助金。 15年全職家庭主婦 --> 符合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工作地點離小美目前住處30公里以上 --> 符合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小美一家打算搬到公司附近2公里處租屋 --> 符合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29條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搬遷補助金: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 四、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第32條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 四、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三)小明後來應徵到一份行銷的工作,希望購置電動輪椅,以便拜訪客戶,他可以依哪一方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所需之輔具補助?(2分) 職務再設計。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3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37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輔導。   前項服務之實施方式、專業人員資格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本準則所稱職務再設計,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以提升工作效能促進就業,所進行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第8條 為排除工作障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下列單位或人員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一、雇主。 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身心障礙者因就業所需,得申請補助就業輔具。 各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限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者,不得申請補助。 第9條 本準則所稱職務再設計補助項目,包括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購買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所需費用。 第10條 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 三、身心障礙者之投保證明、僱用證明、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相關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18條 本準則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二、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三、其他收入。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設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百分之三十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其提撥及分配方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四)小明新設立的非營利民間組織,致力為二度就業婦女、身心障礙者、高齡者之類的弱勢求職者創造在地就業機會。他可以依什麼方案申請用人費用等相關補助?(2分) 思路一(小明在自己設立的非營利民間組織僱用這些弱勢求職者):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的僱用獎助。 思路二(小明設立的非營利民間組織推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轉介的弱勢求職者就業):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不確定小明設立的非營利民間組織是直接聘僱弱勢求職者,還是推介弱勢求職者就業。兩個思路不同。 ※這題目有點BUG,高齡(65歲以上)跟中高齡(45-65歲)不一樣,雇主僱用高齡者,目前是沒有補助的,可參考工商時報2019年8月報導。 ※將來會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2019年10月13日立法院初審),屆時雇主僱用高齡者就會有補助了,可參考工商時報2019年10月報導。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18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第四條受託單位受理下列各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對象如下: 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二、身心障礙者。 三、長期失業者。 四、獨力負擔家計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九、二度就業婦女。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第19條 雇主僱用前條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連續滿三十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僱用獎助;已發給者,經撤銷原核定之獎助後,應追還之: 一、申請僱用獎助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或申請僱用獎助期間,所僱用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經列計為雇主應依法定比率進用之對象。 二、未為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三、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 五、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六、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七、第四條受委託之單位僱用自行推介之勞工。 八、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2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受託單位符合下列規定,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一、未接受政府就業促進相關經費補助或接受就業促進相關經費補助已達成經費補助要求之執行績效。 二、推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轉介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就業,並未向其收取費用。 三、受推介人員連續三個月受僱於同一雇主,每週工作在三十二小時以上。但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在二十小時以上。 四、受推介人員連續三個月受僱於二雇主以上,每月薪資累計逾基本工資。 五、未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工時相關規定。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所稱雇主,係指事業單位、團體、私立學校或個人。 [就業服務乙級108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於 11月 10, 2019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108年第三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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