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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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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 34.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幾日? [目錄] (C) 34.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幾日? (A)1日(B)3日(C)5日(D)7日。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目錄] 於 8月 09, 2017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106年第二梯次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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