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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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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法]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記憶法: 薪資變動、人力供需、未來展望 --> 3項 --> 3個 --> 3個月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之狀況及分析未來展望等資料,並每三個月陳報其所屬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資料,陳報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訂定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之參據。 於 1月 26, 2018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記憶法,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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