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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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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 五、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五、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童工?(2分)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第44條(童工及其工作性質之限制)【相關罰則】第2項~§77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二)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哪2種性質之工作?(2分)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44條(童工及其工作性質之限制)【相關罰則】第2項~§77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三)童工不得於1天中哪一時間內工作?(2分)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第48條(童工夜間工作之禁止)【相關罰則】§77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四)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雇主不得強制其於1天中哪一時間內工作?(2分)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49條(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相關罰則】第1、5項~§79;第3項~§77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受雇者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五)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如何辦理?(2分)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第38條(特別休假)【相關罰則】§79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就業服務乙級107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於 3月 30, 2018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107年第一梯次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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