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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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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的歷史沿革、用途與未來出路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的價值 是人力資源領域唯一的國家證照,在求職時是一大優勢,也是專業能力(人力仲介、招募、勞動法規、職涯輔導)的證明。可從事就業服務特許工作、於各企業擔任人資工作,也可自行開業成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未來發展方向詳述如下: 求職 一、一般企業:人力資源專員、人力資源主管、招募管理師、人才發展管理師、教育訓練管理師、員工關係管理師、人事行政管理師、勞動法規遵循專員 二、外勞人力仲介機構:外勞專案管理師、人力仲介業務專員、外勞事務管理員、外勞宿舍管理人員、外勞文件專員、教育訓練講師、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三、就業服務處(就業服務站、就業服務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員、就業輔導員、業務輔導員、業務督導員 四、獵才顧問公司:獵才顧問、獵頭顧問、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五、管理顧問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就業服務講師、人力仲介講師 六、人力派遣公司:人力派遣專員、人力派遣主管 七、其它: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師資培訓機構、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公務員)、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檢查員、非營利組織、學校就業輔導單位 加薪 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常可加薪三千左右(因為要用你的牌)。 在一般企業則視企業內規而定(比方有些企業鼓勵員工精進技能,或有專業加給等...)。 創業 可自行創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執行職業介紹、人力仲介、招募、就業諮詢等業務。 可自行創辦家教仲介公司(如YOUNG家教網、台大小博士家教、全國菁英家教中心、台大菁英家教中心、家教網)。 PTT討論:[問題] 考上就業服務乙級證照可以加薪嗎?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的歷史沿革 懶人包 最早於民國81年起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而「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測驗合格取得證書。 證書原本是終身有效,民國93年至96年期間曾短暫改成有效期限4年,到期要申請換發。 民國96年起,「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測驗」納入全國技術士檢定考試,也就是現在大家所熟知的「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每年考2梯次。 民國97年起,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又改回終身有效。 民國101年起,「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改成每年考3梯次。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未來有可能分流為「就業服務仲介人員」及「就業服務輔導人員」,但目前情況尚不明朗。 《就業服務法》於民國81年5月8日首次公布,其中第37條明訂: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前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之。 根據民國81年7月27日最初公布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資格需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測驗合格取得: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歷資格,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測驗合格取得證書者。 前項規定之測驗科目及合格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培養第一項規定之專業人員,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辦理研習。 民國91年1月21日公布的《就業服務法》,原本第37條的內容移列到第36條,內容則沒有異動。 根據民國93年1月13日修正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五條,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變成是每四年要換發一次(在此之前證書是終身有效):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且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認可舉辦之講習,經測驗合格取得證書。 中央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認可之機關、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前項講習或測驗,得收取費用。 前二項規定之講習時數、課程範圍、認可條件、認可程序、廢止認可、測驗科目、合格標準及收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證書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檢具最近二年內曾參加第一項講習之合格證明文件,申請換發。未依規定換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其證書。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應於本辦法修正發布生效日起二年內,申請換發證書。未依規定換發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原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民國96年開始,就業服務測驗納入技術士技能檢定的範圍(就業服務職類),每年考2梯次,自此開始民眾可透過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資格。此時的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依然每四年要換發一次。 民國96年起,為配合就業服務業多元化、提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專業知識及倫理道德,又為節省行政成本及定期舉辦測驗,行政院勞委會中部辦公室將「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測驗」納入全國技術士檢定考試,「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遂正式誕生。 民國96年1月3日修正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五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測驗合格,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測驗合格證明,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三、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合格,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檢具申請日前二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認可舉辦之講習證明文件,申請換發。未依規定換發者,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認可之機關、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第三項講習,得收取費用。 前項規定之講習時數、課程範圍、認可條件、認可程序及收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經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廢止證書者,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換發。 民國97年開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解除有效期間的限制,意即一經考取,終身有效。 97年1月10日起,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為無效期。 資料來源:全國就業e網 發佈日期:2008/02/05 勞委會為提昇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素質及服務品質,且為使現行已核發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效期一致,以符公平原則,經研擬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於97年1月8日發布,並自97年1月10日生效實施。 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規定具有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者,始能參加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 二、刪除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效期及換證講習規定,並溯及於本辦法93年1月13日修正發布後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三、為確保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服務品質,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依規定所置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已為其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分支機構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者,不計入規定之數額內。 四、將辦理暨分析職業性向及協助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納入為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職責項目,以確保該等業務之服務品質。 勞委會修法就服專業人員證書不需講習換證 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 發佈日期:97.01.08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發布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刪除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效期及四年須參加講習換證規定;此外,參加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須具有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的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現行規定,就服專業人員證書每四年須換證,證書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應檢具申請日前兩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認可舉辦的講習證明文件申請換證。修法後,將回歸2004年一月十三日前規定,除非違法,就服專業人員證書將終生有效。 勞委會職訓局外勞組組長蔡孟良說,目前取得就服專業人員證書共五千多人,其中有約兩千八百人證書效期為四年;由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換證與講習制度對實質管理效益不大,且耗費行政成本,因此這次修法回歸2004年一月修法前規定,2004年一月後取得證書的約兩千八百人將不需換證也不必講習。 他指出,未來就服專業人員提升知能部分,將朝向自主學習並結合仲介公司評鑑機制作為管理,希望專業人員主動參加有關就服業務相關的課程學習,並列入仲介評鑑項目。 此外,這次法規修正重點還有,將辦理暨分析職業性向及協助釐定生涯發展計畫的就業諮詢納入為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職責項目,以確保這項業務的服務品質。 勞委會一月八日發布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並自一月十日生效實施。 民國97年1月8日修正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五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測驗合格證明,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二、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合格,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參加就業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者,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最初是一年2梯次,自民國101年起至今,每年固定舉辦3梯次。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未來有可能分流為「就業服務仲介人員」及「就業服務輔導人員」,分流後,仲介人員證照不可從事輔導人員工作,相同持輔導人員證照者也不可擔任外勞仲介人員。而此前已持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照的民眾則是這二類工作都可從事,工作權益不受影響。但此分流規劃目前尚未實施,也不知道何時會實施。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有幾張就服乙級證照才合法? 根據最新(民國103年10月8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數額如下: 一、從業人員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一人。 二、從業人員人數在六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二人。 三、從業人員人數逾十人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並自第十一人起,每逾十人應另增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一人。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依前項規定所置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已為其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分支機構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者,不計入前項所定之數額,且不得從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職責。 於 11月 20, 2018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考試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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