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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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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3條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名稱: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 中央 --> 勞動部 直轄市 --> 直轄市政府 縣(市) --> 縣(市)政府 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 -->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於 9月 30, 2017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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