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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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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 四、甲為身心障礙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至乙事業單位從事電話服務工作,請... 四、甲為身心障礙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至乙事業單位從事電話服務工作,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0條第1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於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哪一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2分)承上,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哪一工資?(2分) 1.同工同酬。 2.基本工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40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二)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20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積欠勞工工資達2個月;僱用勞工人數逾200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1個月者,哪一相關單位或人員即可向主管機關通報?(4分) 工會或該事業單位之勞工。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11條 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二個月;僱用勞工人數逾二百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 二、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二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三、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 四、決議併購。 五、最近二年曾發生重大勞資爭議。 前項規定所稱相關單位或人員如下: 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為工會或該事業單位之勞工;第四款為事業單位。 二、第二款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通報後七日內查訪事業單位,並得限期令其提出說明或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派員查訪時,得視需要由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及協助辦理人員,對於事業單位提供之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 (三)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哪一協約?(2分) 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3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就業服務乙級109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於 3月 16, 2020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109年第一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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