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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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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應享有之權利,以公司股東名簿記載為準,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時,將所保管股票數額及所有人姓名、住所等資料通知發行公司後,視為已記載於股東名簿,故不因未繳交股東印鑑卡及身分證影印本,而喪失其權利。惟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凡以書面為之者,應簽名或加蓋留存印鑑,而發行公司則需以留存印鑑卡加以核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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