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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0條及第13條規定,子公司應訂定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8條及第11條規定程序,應提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符合法定程序後,始得辦理。
二、至於公開發行公司嗣後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9條及第12條修正有關對子公司之控管作業程序,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8條及第11條規定之程序,將前開修正之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
READ 興櫃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其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標準應公告金額者,此「背書保證」金額係契約額度或實際動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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