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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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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經濟部95年7月14日經商字第09502101500號函規定「公司法第204 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所謂「七日前」,應適用民法第119條、第120條第2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7日前通知就是要發出當日不算,開會當日也不算 ,中間間隔日期算足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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