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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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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明定,不適用強制公開收購制度情形如下: 與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條關係人間進行股份轉讓。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取得股份。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或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上櫃證券標購辦法取得股份。 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取得股份。 依公司法第156條第6項或企業併購法實施股份交換,以發行新股作為受讓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對價。【註:查公司法第156條第6項,於100年6月29日修正時,已移列第156條第8項,嗣於107年8月1日修正時,已移列第156條之3。】 其他符合金管會規定。【註:金管會105年1月18日金管證交字第1050001063號令規定,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股份轉換」者,其受讓股份之行為屬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第6款之「其他符合金管會規定」,不適用同條第1項應採公開收購有價證券之規定。】 READ  公開收購第二上市櫃公司臺灣存託憑證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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