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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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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落實公司治理並強化獨立董事於任職期間適格性之查核,櫃買中心將於每半年對興櫃公司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時,就受查公司獨立董事於任職期間是否持續符合資格條件及獨立性等一併查核,除請受查公司及其獨立董事出具相關聲明書外,另併請主辦推薦證券商檢視受查公司獨立董事之適格性。 主辦券商應提供文件: 興櫃公司獨立董事任職期間資格條件檢查表(任期期間)(選任時) 受查興櫃公司應提供文件: 獨立董事任職期間聲明書 -公司聲明(任期期間)(選任時) 獨立董事應提供文件: 獨立董事任職期間聲明書獨董聲明(任期期間)(選任時)並填寫選任前兩年迄今之經歷資料 法源依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 50 條 證櫃審字第10801005201號函(108 年 0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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