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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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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317條規定「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因此柯君如對合併有異議者,則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股份。惟如A公司係未上市公司,因無市場交易價格可供參考,因此有關其「公平價格」之認定,依公司法第317條第三項規定準用同法第187、188條規定,股東得與公司協議決定股份價格,如自股東會合併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爰此,柯君如反對合併,可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請求公司按公平價格買回或與公司協議股份價格,俾利保護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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