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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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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數與資格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二、召集人之產生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 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未 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會計或財務專長之定義標準 請參考: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所定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1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之定義或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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