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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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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資收購人得公開收購上市(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二、前揭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如屬法定外資投資比例上限者,外資收購人參與公開收購除應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方式配合辦理: 外資收購人在公開收購日前3個營業日內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確認擬收購股份加計當時全體外資已持有該公司股份,未逾法定投資比例上限,並經前揭機構將擬收購股份納入控管後,始得為之。 外資收購人如須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始得為公開收購者,其申報與公告日應於依前開規定確認擬收購股份未逾法定投資比例上限後及公開收購日(含)前辦理。 外資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完畢後3個營業日內,主動向被收購公司申報所取得之股數。【93年3月5日台財證八字第09301072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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