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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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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131條規定,得以股票抵繳設立中之公司股款者,限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設立中之公司代表人應檢具身分證明及發起人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抵繳之股票發行公司,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開設「一般保管帳戶」。 投資人應檢附證券存摺、設立中之公司發起人名冊及同意以股票辦理抵繳股款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加蓋原留存於證券商之印鑑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抵繳股款轉帳作業。 例如: 甲公司為發起設立中之公司,同意發起人李四以其集保帳戶內之乙公司股票抵繳股款,甲公司代表人王五應先檢具身分證明及發起人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乙公司申請以「甲公司籌備處代表人王五」名義開設「一般保管帳戶」,俟完成開戶後,李四可檢附證券存摺、甲公司發起人名冊及同意以股票辦理抵繳股款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抵繳股款轉帳申請書,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抵繳股款轉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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