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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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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公開之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無論會計主管是否離職或基於其他因素,凡於財務報告上簽名或蓋章者,均應對財務報告內容之允當性負責。 READ  財務報告不實之請求權範圍擴及至有價證券持有人,是否使財務報告相關人員之責任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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