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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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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核屬其他所得性質,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 業代理人之營利事 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免予扣繳, 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二、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 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法源依據:財政部97.11.19臺財稅字第09700380860號 自然人之董監事酬勞:薪資所得 法源依據: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0.6.9財一第4974號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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