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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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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公開收購人應公告事項如下: 公開收購日前應公告事項,併同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說明書、法律意見書及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證明等相關書件一併公告;經金管會命令重行申報及公告者,亦同(同辦法第7條、第9條)。 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自己公司股份者,於公開收購日前應公告事項,併同公告公開收購申報書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相關書件;經金管會命令重行申報及公告者,亦同(同辦法第10條)。 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2日內應公告事項(同辦法第22條)。 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應就下列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並副知受委任機構:(同辦法第19條)。 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前,其他主管機關已核准或申報生效。 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 本次收購對價已匯入受委任機構名下之公開收購專戶。 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應賣有價證券數量達預定收購之最高數量。 二、如有下列情形,公開收購人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應公告事項: 收購條件變更前應公告事項(同辦法第17條)。 延長公開收購期間應公告事項(同辦法第18條)。 經金管會核准停止公開收購或命令變更申報事項,於金管會停止收購核准函到達之日起2日內應公告事項(同辦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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