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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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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管會95年3月24日金管證六字第0950001436號函規範,應由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及會計主管於財務報告上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聲明書。至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所稱經理人,係指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若公司未設置總經理,財務報告則應由與總經理相當職責之人簽章。 READ  財務報告不實之請求權範圍擴及至有價證券持有人,是否使財務報告相關人員之責任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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