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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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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發行公司自行,或於每月15日於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中輸入內部人股權異動資料時,如發現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股總額低於法定成數者,公司就董事或監察人短少部分,應於每月16日前通知除獨立董事外的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持股,並將副本通知金管會 。 二、通知對象原則上為全體董事或監察人,然對於以法人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或監察人之情形,公司應將通知書正本, 同時送交該法人及代表人。 三、公司若未依前開規定於每月16日前通知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持股者,將有證券交易法第178條及同法第179條之適用。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178條 證券交易法第179條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5條 READ  超重要!興櫃股票投資人十個不可不知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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