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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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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情事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應事先訂定轉讓辦法,其應載明之事項,規定於「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第2項,惟金管會於審查已申報之案件中,發現部分公司所定之轉讓辦法受讓人之資格及受讓股數標準不夠明確、未約定每股轉讓價格遇公司已發行股份增減變動之調整方式、公司及員工相關之權利義務事項未訂定等,日後可能衍生公司與員工之爭議,故公司應確實依該條文規定事項訂定轉讓辦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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