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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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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發行公司若未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辦理,依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已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惟未依作業程序辦理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者: 將依具體實際行為判斷是否涉及刑法背信罪或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4條第1項第8款之違法情事;或於民事責任上亦可認係該公司董事未依法令執行業務,若有造成公司損害,該董事應依公司法第19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其所公告內容載有已依規定程序辦理者,將可認係對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為虛偽之記載者,得依證交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移送司法檢調機關偵辦。 Tags: 背書保證資金貸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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