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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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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表示,北市文資審議的決議,不符文資法第17條規定;台北市文化資產審議會對俞大維故居文資身分有高度共識,應先依法完成指定市定古蹟。   圖:陳香蘭/攝 針對俞大維故居,台北市文資審議作成決定,直接提報國定古蹟,並由文化部審議;文化部表示,北市文資審議的決議,不符文資法第17條規定,文化部表達遺憾。文化部強調,政府機關應依法行政,既然台北市文化資產審議會對俞大維故居文資身分有高度共識,台北市政府應先依文資法所定程序指定市定古蹟。 文化部提醒,由於北市文資審議未針對指定市定古蹟與否作成決議,依法俞大維故居當然仍具有暫定古蹟之身分,不得拆除或毀損。管理機關台灣大學及主管機關台北市文化局均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 有關台北市文化資產審議會今(18)日決議,提報俞大維故居進行國定古蹟審議,文化部提出四點聲明: 一、文化部重申「文化保存是觀念,法律是底限」;據部分資料顯示,俞大維故居具有歷史及文化價值,即使未啟動文資法之審議機制,只要所有及管理機關國立台灣大學願意保存並善加維護,仍可達成文化保存之目的,文化部亦將提供台大必要協助。  二、俞大維故居一案因經提報依法進行審查,而台北市文化資產審議會今日的決議,在未經指定為市定古蹟之狀況下,卻直接提報國定古蹟,其程序與文資法第17條之規定不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建造物所有人申請已指定之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審查指定為國定古蹟後,辦理公告。」該條文明確規範,成為國定古蹟的要件是需先成為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對於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未能在審議會中正確說明法令,以致台北市文化資產審議會決議不符文資法第17條之規定,文化部表達遺憾。  三、文化部強調,政府機關應依法行政,既然台北市文化資產審議會對俞大維故居文資身分有高度共識,台北市政府應先依文資法所定程序指定市定古蹟。指定市定古蹟後,主管機關應盡協助所有及管理機關進行保存及維護之責。未來俞大維故居具備市定古蹟之文資身分後,若經提報為國定古蹟,文化部自會依法進行國定古蹟審查。  四、由於台北市文化資產審議會未針對指定市定古蹟與否作成決議,依法俞大維故居當然仍具有暫定古蹟之身分,不得拆除或毀損。管理機關台灣大學及主管機關台北市文化局均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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