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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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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 有幾天? 喪假要給薪水嗎?
喪假有幾天?在勞動基準法(勞基法)中找不到具體規定,不過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有規定,勞工的親屬過世,依法可以請3~8天的 喪假 ,而喪假的請假日數,會依過世親屬與勞工的親疏、親等 遠近,而有不同:
編號
勞工親人過世
喪假日數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
8天
2
祖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養父母、繼父母
6天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祖父母
3天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而從上面三款的規定可以看到,勞工請喪假期間,雇主是不能扣薪,薪資(工資)應正常照給:
如果有因為勞工請喪假而扣薪,屬於違法扣薪!
※參考文章:減薪違法嗎?老闆要求減薪合法嗎?
另提醒勞資雙方,請喪假應符合公司或勞動契約等的規定,否則有可能會是曠職(可參考以下文章):
勞工不依規定請假算曠職嗎?雇主可以因此開除勞工嗎?
喪假 期間,雇主應該給 全薪,不能因此扣薪
此外,勞工請假規則沒有提到的親人(如:舅舅、嬸嬸等),如果死亡,雖然不是勞工法定可以請的喪假事由,但建議企業仍可核准勞工的需要奔喪的假,可列為(不論是隱形或明示)公司的福利,畢竟,每個家庭不一樣,每一位親人都有可能是勞工人生中最重要的人之一!
勞工因外祖母過世而請 喪假 是合法的!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2款規定的「祖父母」並沒有明確區分種類,所以解釋上自然是包含「外祖母」或「外祖父」。因此,如果「外祖母」或「外祖父」過世,勞工一樣可以請 喪假 ,雇主也不應刁難。
祖父、祖母、外祖母、外祖父 死亡,勞工都可以請喪假
喪假 可以分次請假
勞工可以請的喪假如果有8天,法院、內政部都認為,勞工是可以分次向雇主請喪假的。如此也比較貼近、符合民情。
準此,企業是無權禁止勞工分次請領喪假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內政部74年6月28日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釋參照)。」
喪假有期限嗎?
沒有。目前法律沒有規定喪假的期限,沒有法律規定勞工一定要在親人死亡多久日數之內請喪假
勞工到職前有親屬死亡,雇主可視實際狀況給喪假
有時,勞工正好不幸已經錄取新工作,但家中或親屬遭逢惡難過世,勞工雖然還沒有到職,不過如果有實際請喪假的需要,新雇主還是可以依照實際情形給予喪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40056125號函(節錄):
「二、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分次給假,業經前勞工事務主管機關內政部74年6月28日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釋在案,是以勞工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勞工的嬰兒死產,依法雇主可不用給予喪假
由於勞工請假規則所規定的喪假,前提是有「自然人」死亡,才能給予喪假,所以如果胎兒不幸死產(流產),很遺憾,依法還是沒有給予喪假的規定。
不過,建議雇主對於流產,仍可給予勞工一些假,以多少撫平勞工傷痛,畢竟,勞工全心為雇主付出要有好的結果,需要有好的心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二字第17859號函:
「本案應否給予喪假,尚非以是否辦理出生登記及死亡登記為要件。另查父母子女間之自然血親身分關係,始於出生。故如嬰兒脫離母體後並未獨立存活(死產),則雇主毋庸另給喪假。」
如果勞工父母同日死亡,則勞工的喪假日數可分別計算
萬一真的很不幸的,勞工的父母在同一日死亡,那勞工的喪假日數,是可以分別請領、起算的。
例如:A勞工的父母在111年1月1日死亡,那A勞工可請最多16日(父喪8日+母喪8日)的喪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動二字第106166號函:
「勞工之父母同日喪亡,為顧及勞工辦理二人治喪事宜較諸一人治喪事宜繁雜,勞工得依實際喪亡人數分別請給喪假。」
為體恤外籍勞工父喪而請求喪假,雇主應請給喪假
外籍勞工如果確實因為父親過世,為了體恤勞工喪父之痛,如外籍勞工提出喪假請求,即便勞工不需處理喪葬事宜,雇主仍應該准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二字第80275號函: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勞工之親屬喪亡應給予一定日數之喪假。查喪假之給予除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尚有平復心中哀慟之目的。本案外籍勞工如確因父喪,雖無法返國,並不需處理喪葬事宜,但為體恤勞工喪父之慟,事業單位於勞工提出請求時仍應給予喪假。」
勞工雖然已經被收養,但如勞工本生父母過世,勞工仍可請喪假
很多時候,本生父母可能因為眾多因素,是不得已而必須將親生子女出養(過繼)給他人作為養子女,但親生子女對於本生父母可能仍存有感情,所以,勞動部為體恤此種情形規定,勞工雖然已經是養子女,但如果該勞工的本生父母死亡時,勞工還是可以請喪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29416號函(節錄):
「主旨:勞工之子女已過繼給該勞工之兄弟收養,該子女死亡時,勞工本人及該子女之養父母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請喪假。
說明:
二、查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子女」,係指勞工之親生子女與勞工收養之子女。」
勞工如果是養子女,勞工養父母的子女、本生父母的親生子女死亡,勞工都可以請喪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3款所規定的「兄弟姊妹」,應該包含勞工「養父母的子女」及「本生父母的子女」。
簡單來說,如果勞工是養子女,不管是「養父母的子女」或「本生父母的子女」死亡,勞工都可請喪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1010132734號令:「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勞工之兄弟姊妹包括勞工之養父母之子女及勞工之生父母之子女,並自即日生效。」
勞工配偶是養子女,該勞工本生父母死亡,仍應給予喪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2款只規定「配偶之父母」過世雇主要給勞工喪假,勞工配偶雖然已經被本生父母出養,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還是認為,勞工配偶的「本生父母」如果死亡,勞工還是可以請喪假,而且工資要照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臺勞動二字第48626號函: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二款所稱『配偶之父母』,係指配偶之本生父母,與該款所稱之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不同,故所詢勞工配偶係養女,其本生父親喪亡,依上開規定,應給予勞工喪假六天,工資照給。」
面對親人過世,勞工會很難過,求耶穌保守親人的心能安慰、並企業不會對於勞工要請喪假有刁難的情況發生!
親人雖然離世,但如果親人是基督徒而相信耶穌,他/她的肉體雖然死亡,但靈魂永遠不滅,而且永遠跟天上的基督在一起同享天樂!
耶穌對她說:「復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雖然死了,也必復活; 凡活着信我的人必永遠不死。你信這話嗎?」(約翰福音 11:25-26)
「祂醫好傷心的人,裹好他們的傷處。」(詩147:3)
「論到睡了的人,我們不願意弟兄不知道,恐怕你們憂傷,像那些沒有指主的人一樣。我們若信耶穌死而復活了,那已經在耶穌裡睡了的人,神也必將他與耶穌一同帶來。我們現在照主的話告訴你們一件事:我們這活著還存留到主降臨的人,斷不能灰那已經睡了的人之先。因為主必親自從天降臨,有呼叫的聲音和天使長的聲音,又有神的號吹響;那在基督裡死了的人必先復活。以後我們這活著還存留的人必和他們弓同被提到雲裡,在空中與主相遇。這樣,我們就要和主永遠同在。所以你們當用這些話彼此勸慰。」(帖撒羅尼迦前書4: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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