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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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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4/17 17:24 更新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今日下午召開委員會議,高雄市長韓國瑜的罷免案確定成案,罷免投票將於6月6日舉行。 –––––(以下為原文) 「罷韓」第二階段連署在4月7日過關,高雄市長韓國瑜隨即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簡稱北高行)今(17)日裁定聲請駁回,但仍可抗告。   韓國瑜認為罷韓案損害其權利,4月8日向北高行聲請停止執行及定暫時狀態的處分。並先位聲明:罷韓案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執行;備位聲明:禁止中選會針對陳冠榮等人於去(2019)年12月25日提議的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   北高行今日說明,中選會查對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作成符合規定人數的認定,並函告陳冠榮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而直接發生確認陳冠榮得以進行罷免案的徵求連署程序,且確認連署期間起止及連署人名冊格式,逾期或未依規定格式提出連署人名冊者,均不予受理等公法上法律效果,故其性質為行政處分。   北高行指出,韓國瑜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至今僅一週,迄今並未遭到訴願機關為拒絕的決定,且亦難認訴願機關有無故延遲作出決定的情形。   由於本件並無「執行時點迫近、一旦執行完畢,即無客觀可行的保全手段,致暫時性保護措施為無意義」的情形,因此,沒有「緊急迫切到非得逾越(或跳過)訴願機關的先行程序,而由本院立即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必要性。   北高行說,換言之,本件並無「經訴願程序處理,可能會耽擱行政法院最終受理及審查保全請求之時效性」的情形,故韓國瑜欠缺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其聲請不應准許,又因本件聲請不具備前述要件,故其餘要件也就無須審酌。   另外,北高行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299條規定意旨,得請求停止執行而獲致暫時性保護措施者,即不得聲請為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的假處分,故韓國瑜請求北高行禁止中選會針對陳冠榮等人提議的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亦無從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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