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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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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日來,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因中火生煤使用量「超標」,總共對台電開了九百萬元的罰單。 台電是咎由自取,還是另有冤屈? 十二月三日,台中市政府對台灣電力公司台中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中火)祭出罰單,以「十一月底用煤量超過一一○四萬噸」為由,開罰三百萬元。十二月十四日,台電再度收到罰單,因為「用煤量超過且未於限期完成改善」遭罰六百萬元。接到第二張罰單隔天,中火立刻發新聞稿,控訴台中市政府並未「依法行政」。   減煤四成   條文未說明基準   中火所謂的「法」,主要是指台中市政府於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三讀通過的《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第三條中,明定「指定公告對象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四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四○%」;此規定的公布日期為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也就是說,從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自治條例》公布後,到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為止,中火應該要將生煤使用量減少四○%。然而,「減少生煤使用量」的基準,究竟是指「容許使用量」或「實際使用量」?條文中並未說明。   這個模糊空間,成了如今台中市政府與台電互槓的關鍵。對台電而言,認定依據相對單純。中火向市政府申請更換、展延「使用許可證」與「操作許可證」時,登載其上的相關數量規定,就是台電最明確的用量限制依歸。   一七年十月至一八年二月間,是《自治條例》通過後的首度屆臨換照時刻。據資料,當時各項許可載明的相關規定,「全廠生煤年用量不得超過一六○○萬噸」。這是以中火一五年「容許使用量」二一○○萬噸為基礎,減去二四%之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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