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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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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常看到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後,子女反悔曾經對父母的奉養承諾,導致父母後來需要用錢,因而不得不向子女提告要求撤銷贈與取回財產的案例。 我曾遇過一位60歲左右的女士來諮詢,她問:「自己103歲的阿嬤心想自己年紀也大了,就把財產的事情先做安排,贈與給子女。沒想到數月後,阿嬤生病需要用錢,而除這位女士的媽媽一家願意付醫藥費之外,其他也有拿到財產的舅舅阿姨們,卻都推說自己也年紀大了,手頭不寬裕,而不願意分擔阿嬤的醫藥費,這時該怎麼辦?可以把財產拿回來嗎?或要求他們分擔扶養費?」   如果事先沒有下列提到的規劃,在贈與後,要把財產給拿回來,必須符合民法第416條的要件。如果不符合要件,只能提告請求子女們給付扶養費。   但要求子女付扶養費的父母本身的經濟情況,必須符合法律上規定的「不能維持生活」前提,也就是沒有辦法用自己的財產來維持自己的生活!所以,要把財產拿回來,或請求子女負法定扶養義務,並不容易!   有鑑於此,以下分享2個方式,給各位父母在贈與的同時,可以給自己一些保障。以預防未來子女的承諾跳票;或是自己生病,需要給付醫藥費,而自己拿不出來,子女又不願意分擔時,能留個後手來給自己保障。   但我還是想呼籲一下:「贈與,就是把自己的財產送給別人!因此,一定是行有餘力,我不缺這個財產,我甚至也不需要受贈人的扶養,再來做贈與才合適!」畢竟人先愛自己,把辛苦累積的財產,先用在自己身上,也避免人心隔肚皮的人性挑戰,才是正確的心態啊!    一、附負擔的贈與契約    許多父母在贈與財產給子女時(特別是不動產或家族企業名下的股份時),心理仍存在著許多想法與期望,例如:   1.仍然希望在這個房子居住到終老。   2.子女要按照所承諾的內容,每月給付生活費給自己,奉養自己到終老。   3.當贈與的財產是不動產,而且仍然在出租中時,父母希望租金仍由自己收取,作為生活費的來源……   而在贈與時,贈與人(父母)可以把上面的期望,要求受贈人(子女),寫下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承諾,就會把這些「期望」、「承諾」落實成為具備法律效力的「負擔」,當未來子女如果沒有履行自己的承諾(負擔)的時候,父母就可以要求子女履行,或是撤銷贈與把贈與的財產給拿回來!   參考法條內容:   民法第412條:   I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 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II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參考 負擔內容:   1.對於贈與的不動產,贈與人可無償居住到終老,且受贈人在贈與人身故前不得處分(買賣或設抵押權)該不動產。   2.受贈人每月須給付多少金額生活費給贈與人,直到贈與人終老。   3.對於贈與的不動產,所收之租金仍由贈與人收取至終老。   當然如果父母之前在贈與時,子女曾有承諾,只是雙方沒有寫下書面的契約內容,而現在子女反悔不履行承諾了!父母仍然可以用民法第412條第1項的規定,要求子女履行承諾或者撤銷贈與把財產取回!   只是,父母要提出證據(證人或書面等資料都可以)來證明,雙方間曾有這樣的承諾約定,就是法律上的「舉證責任問題」!而在沒有書面契約的情況下,證明就沒那麼容易。如果父母無法證明,法院也只好判決父母敗訴!   因此,也再次提醒:請讓子女把承諾的內容(法律上稱為:負擔),雙方寫下書面契約,才能保障自己!           二、贈與+信託   如果贈與人仍然身體健康、有財產管理能力時,也可以考慮把財產贈與後,再讓受贈人把財產信託回來給贈與人擔任受託人管理財產!   例如:媽媽經不住兒子一再的央求把房子過戶給自己,兒子也同時承諾媽媽,在贈與後每月都會給媽媽生活費,因此媽媽就把自己名下仍在收租的房子贈與給兒子。   這個時候,媽媽可以選擇,和兒子簽前面提到的「附負擔的贈與契約」,把「兒子每月要給媽媽生活費,直到終老」的承諾給寫下來,作為保障。   或是媽媽也可以要求兒子:贈與後兒子再把房子信託給媽媽,讓媽媽當受託人繼續管理出租房子,而租金由兒子和媽媽二人共享(共同受益人)。   如此一來,兒子雖然是實質所有權人,但名義上的所有權人會是信託受託人媽媽,因此兒子也不能隨意把房子給出售、設定抵押權或出租他人,透過這樣的方式也讓媽媽可以獲得「兒子每月給媽媽生活費」承諾的保障!   三、防不孝條款 (如果贈與時沒有保障自己的規劃,之後受贈人不扶養時)   如果父母在贈與財產給子女時,沒有約定要求子女要履行任何的承諾(負擔);或是父母無法證明,子女有過承諾時,在子女反悔沒有對父母扶養時,父母只能用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來撤銷贈與,把財產給拿回來!   參考法條內容:   民法第416條 :   I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II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當適用這個規定時,有兩個小提醒,分別是:      1.有「1年」行使期限限制:   在知道子女反悔不養時,1年內要提起取回財產的訴訟。    2.贈與人必須「不能維持生活」:   父母沒有辦法用自己的財產,來維持生活。   法院實務上,父母要適用這一條規定,把財產拿回來並不容易,就是因為有上面的兩個限制!因此,還是建議贈與前,多思考,是否適合用贈與方式來傳承財產?如果決定贈與,也可以參考上面建議的兩個方式,來給自己留一手的保障!   ▲圖/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民法第412條vs.第416條比較表   掌握樂活資訊,點我加入幸福熟齡LINE好友~   (本文獲「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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