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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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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管中閔公審案,引來社會軒然大波,民進黨被批是雙重標準。(圖/取自直播)   優傳媒記者湯佳玲/台北報導   「以前的民主是兩個價值觀的對決,現在的民主則是不同價值觀的對話。」這句話也是蔡英文總統2016年就職演說的內容。但三年半過去,檢視蔡政府作為,不論是台大校長管中閔公審案,還是《國安法》修法,到今日強推的「反滲透法」,過程沒有「對話」,只有「對決」,辣台妹口中的民主,終究敵不過選舉現實。   公懲會主動「公審」管中閔 遭批綠衛兵上身?   中研院院士管中閔從當選台灣大學校長,從「卡管」到「放管」,一共經歷了369天、三位教育部長下台。期間各式指控,包括未揭露獨董資格、論文抄襲、赴陸任教等等,被外界質疑「如果管是綠的,會被追殺嗎?」也創下台灣的大學裡,最長時間沒有校長的紀錄。   然而,管案創下的另一項紀錄,是今年監察院認定管中閔違法兼職通過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7月2日為了此案首度主動「公開審理」的案例。   前台灣師範大校長張國恩表示,前教育部長吳茂昆過去被指控盜用東華大學專利案,也屬「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其位階職級都比台大校長管中閔還高,公懲會獨挑管案「公審」,不是雙重標準,什麼才是?   前台灣指標民調總經理戴立安表示,管中閔案的調查本來就有一些法定的程序,但一般民眾沒有相關資訊,卻被召來旁聽「公審」,根本變成批鬥大會,活脫是大陸文革的翻版。戴立安說,「公審」的目的是在羞辱管中閔,沒有辦法提高民眾司法素養,反而造成更多分裂,將更難以釐清事實,   前台灣指標民調總經理戴立安表示,管中閔公審案活脫是大陸文革的翻版。(圖/記者湯佳玲攝)   戴立安說,蔡英文政府「公審」管中閔的做法,已不是「技術」或「技巧」,而是「伎倆」了,從各個層面去強化「藍綠對決」,甚至不惜犧牲社會價值製造紛擾。「誰有權將管案做裁量處理?蔡英文是做球給自己。球在自己手上,透過分裂社會達到自己的政治利益和目的。」   公懲會表示,公開審理管案是尊重合議庭對於個案的判斷及決定,外界質疑合議庭「奉命而為」純屬誤解。公懲會最後在今年9月宣判管中閔申誡處分確定,管案終於落幕。   《國安法》修法以國安之名綁架言論自由 是蔡英文選戰策略嗎?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國安法》部分條文,只要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者,加重罰責提高到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長蘇嘉全在該法通過後表示,中國大陸對台統戰無孔不入,滲透、吸收力道越來越強,期盼透過修法強化防範對台侵擾,阻止受到誘惑的國人鋌而走險、誤入歧途。   不過法界人士卻直指,《國安法》修法有架空《人民團體法》和《政黨法》的疑慮,成為箝制言論自由的最好工具,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信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王瀚興表示,依現行法律,如果政黨可能妨礙社會秩序,《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有防衛性民主可以解散政黨,《政黨法》和《人民團體法》也有相關因應機制,再經由審議委員會處理。但本案卻架空《政黨法》和《人民團體法》,直接跳到《國安法》,「如果政府想要箝制言論自由的話,最好的方式一定是用國安來辦,這樣就不用經過審議委員會。」   政治受難人互助會抗議國安五法是新白色恐怖。(圖/取自紅色青春、白色恐怖粉絲團)   尤有甚者,這次修法還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中國及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包括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但是所謂的發展、主持、操縱等在法律層面如何定義?誰來定義?   王瀚興說,現行刑法第100條破壞國體至少有定義是破壞國憲或竊據國土,或以暴力脅迫等方式,但發展、主持該如何定義?根據大法官釋字432號解釋,法律必須要有明確性,如果法律文意不明確,法官如何依法審判。   品和法律事務所營運長朱俊銘有不同看法。他認為,《人民團體法》的解散是行政程序在處理,由行政權自己決定,更能操控,但《國安法》是由相對獨立的司法程序來做,《政黨法》解散政黨也是由憲法法庭處理,相對不容易掌握。此外,國安在各國的位階都比較高,所以就算真要跳過《人民團體法》和《政黨法》也沒有什麼問題,只要司法獨立,由司法機關來處理,不是由行政機關操控認定就好。   只是從過往案例看,台灣司法的獨立性,恐怕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   前台灣指標民調總經理戴立安表示,在兩岸對抗的氛圍下,修訂《國安法》看起來似乎有必要,但也容易變成政治上打擊對手和限制言論自由的工具。民進黨在野的時候都會希望情治系統要中立,「但到了選舉絕對不是如此,《國安法》施行反而開了更大的權限給他們,行政、司法都一樣。當《國安法》變成意識形態和政黨競爭時,那就很容易被扣帽子。」   學者質疑反滲透法可能存在著侵蝕台灣自由民主之地景地貌的問題。(圖/記者湯佳玲攝)   2019倒數最後一天三讀通過的「反滲透法」也是一樣,開罰的對象雖有條件,但認定的行為界定卻十分模糊。有台商自白,他們過去在中國大陸習以為常做生意、打交道的模式,現在可能隨時有觸法疑慮,過去的「台商會」,由於副會長通常是當地台辦主任,因此也可能被認定為「被滲透」的單位,直言「反滲透法」若通過,就算對生意沒有影響,「但會讓大家更不敢說話」。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也對「反滲透法」發表聲明指出,此份草案約末是在一個月前才由民進黨團突然丟出的震撼彈,少了與社會充分對話的結果,導致這部法律存在幾個不易為一般人察覺,但實質上卻將可能侵蝕台灣自由民主之地景地貌的問題。   這些問題包括:立法欠缺「目的正當」與「手段合理」的基本原則,也就是欠缺為何「境外敵對勢力」的因素過去從「違規」行為轉變成為「犯罪」刑罰的理由;刑罰必要性的基礎為何,付之闕如。此外,草案的刑度有過之而無不及,嚴重違背罪刑均衡的要求。對於「滲透來源」的定義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應以籠統的「訴求政治目的」或「實質控制」,來嘗試捕捉各種形變的滲透來源。   文化大學廣告系教授鈕則勳表示,蔡英文為了貫徹「辣台妹」的選舉主軸,防堵兩岸關係,阻絕互動,凸顯其固守國土,利用「國安」去框架一切,是蔡英文競選策略戰術的一部分。但其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是新聞自由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言論自由也會受到打壓,損失的是台灣的民主。     迫害的陰影正在聚合─蔡英文向戒嚴大道齊步走(上) 迫害的陰影正在聚合─蔡英文向戒嚴大道齊步走(下)   台大校長管中閔公審案,引來社會軒然大波,民進黨被批是雙重標準。(圖/取自直播)   優傳媒記者湯佳玲/台北報導   「以前的民主是兩個價值觀的對決,現在的民主則是不同價值觀的對話。」這句話也是蔡英文總統2016年就職演說的內容。但三年半過去,檢視蔡政府作為,不論是台大校長管中閔公審案,還是《國安法》修法,到今日強推的「反滲透法」,過程沒有「對話」,只有「對決」,辣台妹口中的民主,終究敵不過選舉現實。   公懲會主動「公審」管中閔 遭批綠衛兵上身?   中研院院士管中閔從當選台灣大學校長,從「卡管」到「放管」,一共經歷了369天、三位教育部長下台。期間各式指控,包括未揭露獨董資格、論文抄襲、赴陸任教等等,被外界質疑「如果管是綠的,會被追殺嗎?」也創下台灣的大學裡,最長時間沒有校長的紀錄。   然而,管案創下的另一項紀錄,是今年監察院認定管中閔違法兼職通過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7月2日為了此案首度主動「公開審理」的案例。   前台灣師範大校長張國恩表示,前教育部長吳茂昆過去被指控盜用東華大學專利案,也屬「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其位階職級都比台大校長管中閔還高,公懲會獨挑管案「公審」,不是雙重標準,什麼才是?   前台灣指標民調總經理戴立安表示,管中閔案的調查本來就有一些法定的程序,但一般民眾沒有相關資訊,卻被召來旁聽「公審」,根本變成批鬥大會,活脫是大陸文革的翻版。戴立安說,「公審」的目的是在羞辱管中閔,沒有辦法提高民眾司法素養,反而造成更多分裂,將更難以釐清事實,   前台灣指標民調總經理戴立安表示,管中閔公審案活脫是大陸文革的翻版。(圖/記者湯佳玲攝)   戴立安說,蔡英文政府「公審」管中閔的做法,已不是「技術」或「技巧」,而是「伎倆」了,從各個層面去強化「藍綠對決」,甚至不惜犧牲社會價值製造紛擾。「誰有權將管案做裁量處理?蔡英文是做球給自己。球在自己手上,透過分裂社會達到自己的政治利益和目的。」   公懲會表示,公開審理管案是尊重合議庭對於個案的判斷及決定,外界質疑合議庭「奉命而為」純屬誤解。公懲會最後在今年9月宣判管中閔申誡處分確定,管案終於落幕。   《國安法》修法以國安之名綁架言論自由 是蔡英文選戰策略嗎?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國安法》部分條文,只要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者,加重罰責提高到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長蘇嘉全在該法通過後表示,中國大陸對台統戰無孔不入,滲透、吸收力道越來越強,期盼透過修法強化防範對台侵擾,阻止受到誘惑的國人鋌而走險、誤入歧途。   不過法界人士卻直指,《國安法》修法有架空《人民團體法》和《政黨法》的疑慮,成為箝制言論自由的最好工具,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信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王瀚興表示,依現行法律,如果政黨可能妨礙社會秩序,《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有防衛性民主可以解散政黨,《政黨法》和《人民團體法》也有相關因應機制,再經由審議委員會處理。但本案卻架空《政黨法》和《人民團體法》,直接跳到《國安法》,「如果政府想要箝制言論自由的話,最好的方式一定是用國安來辦,這樣就不用經過審議委員會。」   政治受難人互助會抗議國安五法是新白色恐怖。(圖/取自紅色青春、白色恐怖粉絲團)   尤有甚者,這次修法還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中國及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包括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但是所謂的發展、主持、操縱等在法律層面如何定義?誰來定義?   王瀚興說,現行刑法第100條破壞國體至少有定義是破壞國憲或竊據國土,或以暴力脅迫等方式,但發展、主持該如何定義?根據大法官釋字432號解釋,法律必須要有明確性,如果法律文意不明確,法官如何依法審判。   品和法律事務所營運長朱俊銘有不同看法。他認為,《人民團體法》的解散是行政程序在處理,由行政權自己決定,更能操控,但《國安法》是由相對獨立的司法程序來做,《政黨法》解散政黨也是由憲法法庭處理,相對不容易掌握。此外,國安在各國的位階都比較高,所以就算真要跳過《人民團體法》和《政黨法》也沒有什麼問題,只要司法獨立,由司法機關來處理,不是由行政機關操控認定就好。   只是從過往案例看,台灣司法的獨立性,恐怕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   前台灣指標民調總經理戴立安表示,在兩岸對抗的氛圍下,修訂《國安法》看起來似乎有必要,但也容易變成政治上打擊對手和限制言論自由的工具。民進黨在野的時候都會希望情治系統要中立,「但到了選舉絕對不是如此,《國安法》施行反而開了更大的權限給他們,行政、司法都一樣。當《國安法》變成意識形態和政黨競爭時,那就很容易被扣帽子。」   學者質疑反滲透法可能存在著侵蝕台灣自由民主之地景地貌的問題。(圖/記者湯佳玲攝)   2019倒數最後一天三讀通過的「反滲透法」也是一樣,開罰的對象雖有條件,但認定的行為界定卻十分模糊。有台商自白,他們過去在中國大陸習以為常做生意、打交道的模式,現在可能隨時有觸法疑慮,過去的「台商會」,由於副會長通常是當地台辦主任,因此也可能被認定為「被滲透」的單位,直言「反滲透法」若通過,就算對生意沒有影響,「但會讓大家更不敢說話」。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也對「反滲透法」發表聲明指出,此份草案約末是在一個月前才由民進黨團突然丟出的震撼彈,少了與社會充分對話的結果,導致這部法律存在幾個不易為一般人察覺,但實質上卻將可能侵蝕台灣自由民主之地景地貌的問題。   這些問題包括:立法欠缺「目的正當」與「手段合理」的基本原則,也就是欠缺為何「境外敵對勢力」的因素過去從「違規」行為轉變成為「犯罪」刑罰的理由;刑罰必要性的基礎為何,付之闕如。此外,草案的刑度有過之而無不及,嚴重違背罪刑均衡的要求。對於「滲透來源」的定義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應以籠統的「訴求政治目的」或「實質控制」,來嘗試捕捉各種形變的滲透來源。   文化大學廣告系教授鈕則勳表示,蔡英文為了貫徹「辣台妹」的選舉主軸,防堵兩岸關係,阻絕互動,凸顯其固守國土,利用「國安」去框架一切,是蔡英文競選策略戰術的一部分。但其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是新聞自由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言論自由也會受到打壓,損失的是台灣的民主。     迫害的陰影正在聚合─蔡英文向戒嚴大道齊步走(上) 迫害的陰影正在聚合─蔡英文向戒嚴大道齊步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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