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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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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簡介胎記血管瘤協會是一個旨在向胎記血管瘤疾病保健護理領域工作者傳播知識和技能的專業組織。是由全國從事胎記血管瘤防治、科研、管理工作者和社會各界關心、支持胎記血管瘤防治事業的人士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團體,是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胎記血管瘤科研與診治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本協會接受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胎記血管瘤協會彙集了國內外百餘名知名皮膚病、胎記血管瘤、中醫等專業人員,主要從免疫學、生物學、遺傳學和心理學等角度開展對胎記血管瘤相關疾病以及其併發症的研究工作,積極開展與國內外先進醫學機構的交流與合作關係,結合實際情況開發最新的胎記血管瘤診療技術,緩解國內胎記血管瘤診療技術設備落後的局面,有效推動胎記血管瘤診療的全面化發展。胎記血管瘤協會也被列入國家重點扶持單位,享受國家專項科研基金補貼。胎記血管瘤協會自2006年組建以來,先後與日本、荷蘭、加拿大、比利時、義大利、德國、美國、英國、韓國等國家的胎記、血管瘤基金會和群眾團體以及20多所國內外知名胎記血管瘤臨床研究機構建立了合作關係,並加入了國際治胎記血管瘤疾病的合作開發項目。他們不僅幫助引進了先進的科學技術,培訓了一批較高層次的技術人員,還資助了部分的胎記血管瘤技術開發及疾病研究,提供了近百種器材和設備及病理實驗室設備。開展了「胎記血管瘤臨床診療項目」,有效地支援和促進了的胎記血管瘤防治事業。成立背景健康肌膚是人們對美的不懈追求,健康肌膚是人們正常生命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外在保障,人們的健康關係到整個社會的人口素質和社會發展的速度與質量。而胎記、血管瘤疾病作為一種常見多發疾病已經成為嚴重阻礙人們健康的障礙,新生兒的胎記發生率約為10%、血管瘤的發生率約為8%,可以說是非常普遍,患各類胎記血管瘤疾病的患者每年呈明顯遞增趨勢,而在胎記血管瘤疾病研究和治療方面卻遠遠落後於世界水平,患者對疾病不重視、就診率低、技術設備落後、專家資源匱乏、治療效果差等問題已經擺在整個社會的面前。為了解決胎記血管瘤疾病診療難題,國內眾多胎記血管瘤專業人士聯合起來,成立胎記血管瘤協會,為胎記血管瘤診療事業而奮鬥,積極將最新科研成果應用到臨床治療中,為國內胎記血管瘤診療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持。協會宗旨胎記血管瘤協會堅持以「醫學祛色,擁有完美健康黃皮膚」為服務宗旨;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團結和組織全國胎記血管瘤防治、研究、管理工作者,著力打造胎記血管瘤診療領域核心技術;加強與國外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國內胎記血管瘤診療水平,支持新技術的開發與推廣;以更安全的醫療質量、更人性化的服務理念、更優質的服務,時刻保護著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為促進和諧社會奉獻自己的一份力量。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胎記血管瘤協會第二條 本團體是廣大胎記血管瘤治療、研究、管理工作者和社會各界有關人士專家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胎記血管瘤協會堅持以「醫學祛色,擁有完美健康黃皮膚」為服務宗旨;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職業準則的基礎上,團結和組織全國胎記血管瘤防治、研究、管理工作者,著力打造胎記血管瘤診療領域核心技術;加強與國外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國內胎記血管瘤診療水平,支持新技術的開發與推廣;以更安全的醫療質量、更人性化的服務理念、更優質的服務,時刻保護著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為促進和諧社會奉獻自己的一份力量。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衛計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一) 開展公眾宣傳、教育,普及有關胎記血管瘤防治的常識;為病人、家屬和社會有關方面提供胎記血管瘤防治專業知識、就醫、康復、勞動就業、教育等方面的諮詢服務;(二) 促進、協調和規範胎記血管瘤的防治和研究工作;開展培訓活動;重點加強社區衛生人員處理胎記血管瘤的能力;(三) 開展胎記血管瘤相關領域公益活動;(四) 開展國內和國際胎記血管瘤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為國內外新抗胎記血管瘤藥物提供試驗基地,促進國內外胎記血管瘤防治事業的發展;(五)積極維護胎記血管瘤協會病人的合法權益,為政府相關決策提供諮詢、建議;(六)有條件時興辦胎記血管瘤防治和研究的實體。第三章 會 員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本團體個人會員僅限於從事胎記、血管瘤治療、研究管理領域的專業人員或熱衷於抗胎記血管瘤協會事業的各界人士與團體。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三)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會員申請加入本團體時,應當按照本團體的要求進行登記註冊。(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六)要求本團體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七)享受本團體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的權利;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團體章程、行規行約;(七)服從本團體的監督與管理,接受本團體的檢查與協調;(八)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義務。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秘書處討論提交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六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十一)行業內的重大決策;(十二)對會員違反本團體紀律和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提名秘書長。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六)受會長委託,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的重要文件;(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附 則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6年2月28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機構設置胎記血管瘤協會實行平台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首席科研專家負責制,並實行與國際接軌的管理體制,特別引進國際先進管理模式。胎記血管瘤協會配置了國際先進的全套科研設備,創建獨特的共享體制。機制上採用靈活的方式與各院系和附屬醫院進行共建。機構目標以引進、研發、完善胎記、血管瘤先進療法和技術為基本目標,提高全國人口皮膚健康水平;培養大批胎記血管瘤專業醫師,促進胎記、血管瘤診療專業化,保障患者享有更高質量的醫療服務;加強民眾對於胎記、血管瘤疾病的認識,遏制胎記、血管瘤疾病高發趨勢;積極開展各項國內外交流與合作,提高國內胎記血管瘤疾病的診療水平;增加國內胎記、血管瘤患者的就診率,降低誤診率,使胎記血管瘤疾病的治療實現大眾化;積極引領國內胎記、血管瘤疾病診療走向專業化、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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