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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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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華商晨報記者 湯洋)清河灣小區一期應在2013年9月30日交房,卻在2014年才交房。業主張女士因此起訴開發商華沃置業公司,索賠2.4萬餘元違約金。近日,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認定華沃置業公司逾期交房396天,給付張女士逾期交房違約金1920.8元。開發商逾期交房,業主起訴2012年7月,瀋陽女子張某和瀋陽華沃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清河灣小區一期一套建築面積為60.88平方米的住宅,房款總計331187元。合同約定,華沃置業公司於2013年9月30日前,將具備「以書面通知確定的該商品房辦理交付使用手續之日為準」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如逾期交房,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逾期不超過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零點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180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18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0.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零點一的違約金。因華沃置業公司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2013年11月,向清河灣一期全體業主發布公告:合同原定於2013年9月30日交房,現交房日期定於2014年7月。在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間的違約責任,按照雙方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執行。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間的違約責任,按照買受人支付已交房價款萬分之零點三進行賠償。如果2014年10月末不能按期交房,則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房價款萬分之一。之後,華沃置業公司與一期部分業主簽訂了《補充協議》,協議約定按「公告」內容執行賠償標準,但未與張某簽訂該協議。2016年,張某將華沃置業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辦理入住手續,按公告約定的賠償標準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2.4萬餘元。法院認定逾期交房396天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華沃置業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華沃置業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履行房屋交付義務,違約在先,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關於違約金的計算,華沃置業公司2013年11月發布的公告,對該違約責任計算方式進行了重新約定,即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間的違約責任,按已付房款的萬分之零點一計算;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間的違約責任,按照已付房款的萬分之零點三進行計算。華沃置業公司應於2013年9月30日交房,實際卻於2014年10月31日才交付房屋,從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共計違約304天,應付違約金1006.8元;從2014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共計違約92天,應付違約金914元,所以華沃置業公司按約共計應向張某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1920.8元。法院一審判華沃置業公司給付張某逾期交房違約金1920.8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宣判后,張某不服,提出上訴稱,一審對交房條款認定錯誤,房屋買賣合同中交房條款應為無效。同時,對違約時間節點認定錯誤。此外,對違約事實沒有進行認定,涉訴房屋至今未經驗收合格,其不收房是合理合法的。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華沃置業公司提供了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驗收日期為2014年10月,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建設單位均在此報告上加蓋公章。華沃置業公司也在驗收後向張某送達了商品房准住通知單,依據雙方合同的約定,華沃置業公司已經履行了相應的交付使用義務。近日,法院發布案件二審結果,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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