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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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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知識(十三))《食品安全法》摘錄食品安全第一百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獲知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者未按規定相互通報; (二)未按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第一百四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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