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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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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全國性中資銀行:為推動外匯市場對外開放,便利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外投資者)管理外匯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現就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境內外匯市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具備代客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以下簡稱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且符合《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規定的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條件的境內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結算代理人),可以對本機構受託提供代理交易和結算服務的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本通知所稱境外投資者,是指符合《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規定的各類境外投資者。二、結算代理人對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應遵守實需交易原則。境外投資者的外匯衍生品交易,限於對沖以境外匯入資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外匯衍生品敞口與作為交易基礎的債券投資項下外匯風險敞口應具有合理的相關度。當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發生變化而導致外匯風險敞口變化時,境外投資者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對相應持有的外匯衍生品敞口進行調整,確保符合實需交易原則。三、結算代理人對境外投資者辦理的外匯衍生品類型,包括《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規定的遠期、外匯掉期、貨幣掉期和期權。根據外匯風險管理的實際合理需要,結算代理人可以為境外投資者的外匯衍生品業務靈活提供反向平倉、全額或差額結算等交易機制。反向平倉和差額結算的幣種及結算參考價執行《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規定。四、境外投資者開展外匯衍生品業務所涉及的外匯收支,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6〕12號)規定的專用外匯賬戶辦理。五、結算代理人為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應遵守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規定,並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06〕4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調整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統計報表及報送方式的通知》(匯綜發〔2012〕12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調整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17〕4號)等規定履行有關結售匯統計報告義務。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關於銀行對客戶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請及時轉發轄內有關金融機構。特此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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