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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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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天津幼童墜亡事件是否追究失職的監護權?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這些年來其實在兒童保護的問題上,我們有兩個重大的積極地變化,一個是我們對兒童的生命權我們越來越重視,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屬物,就是孩子有獨立的人格,有獨立的生命。從這個角度來說,孩子的生命權應該像成人一樣,受到尊重,受到法律的保障。另外一個積極地變化就是對複雜侵害孩子權益的,尤其是主動侵害孩子權益的,你比如說像虐待孩子。這些年來,我們開始越來越多地追究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主要從兩個方面:一方面就是從刑事方面,刑事方面比如有一些父母虐待孩子、致死致傷的,按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來追究刑事責任,有的是按虐待罪來追究刑事責任,開始對父母要追究刑事責任。還有一種就是如果這個父母確實做得太過分,屢教不改,不適合做父母,可能按民事程序去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這兩年在這方面,我們也有很大的一個發展。但是我們還有兩方面,我認為做得不夠。一方面就是在父母侵害孩子的權益過程當中,在刑事案件當中的一些定罪量刑方面,我們還明確缺乏對兒童生命權的尊重。比較多的父母溺嬰的案件,這類案件往往量刑就非常輕,有的都是緩刑,一般來說《故意殺人罪》是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是3-10年有期徒刑,但是對溺嬰的案件,有的也是《故意殺人罪》,但是量刑顯然非常輕。對父母傷害孩子的刑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還不夠對孩子生命權的尊重。另外一點就是對父母該承擔責任,但是沒有盡到責任的,這方面追究力度就更不夠,你比如說像天津這個案子,由於父親的這種明顯的過失,導致兩個孩子的死亡。在這種情況下,至少司法機關應該及時介入。大家會提到一個問題,父親本來也是非常悲傷,在這種情況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是不是我們顯得過於不通人情,從道德上是否說得過去?我想說的是,法律不能被道德所取代,我們對父親同情,但是兩個孩子的獨立的生命權,同樣也受到法律的保障,如果我們說啟動司法責任的追究程序,對父親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從道德的角度來說,在量刑的時候,肯定會給予考慮。但是不能說兩個孩子的生命,就這樣逝去了,司法機關在這個過程當中,就沒有任何的作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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