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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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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律師:今年3月,一家廣告公司連續兩期在其印發的雜誌上刊登各種廣告信息,其中有一則關於辦理信用卡的信息,內容為:「辦信用卡,額度高……」在該信息旁有一則警方友情提醒,告誡讀者沒與廣告刊登人見面之前,對方要求匯款的,有可能是詐騙信息,請勿上當。班某看到上述辦理信用卡的信息后,根據雜誌上留下的手機號與對方取得聯繫,結果被騙2萬餘元。經查,廣告公司發布的辦理信用卡的信息,系一個人通過QQ將信息傳給廣告公司要求刊登,雙方未訂立書面合同,廣告公司也無法提供對方詳細信息,導致公安機關一直無法報案。請問,班某能要求廣告公司賠償損失嗎?讀者 程斌▲網路圖片程斌: 《廣告法》第30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第5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侵權責任法》第6條也明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班某因輕信雜誌上的虛假信息被騙,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其損失應由廣告主賠償。但是,由於該案一直未偵破,無法確定該廣告主的具體身份信息,班某無法通過其他途徑挽回經濟損失。而廣告公司作為廣告發布者,沒有依法與廣告主簽訂書面合同,無法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說明廣告公司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因此對該詐騙行為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同時,雜誌上已經有警方的提醒,告誡讀者莫輕信廣告信息,而班某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對雜誌中的防止詐騙提示未注意瀏覽,因此對於事件的發生也具有過錯,應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雙方無法協商解決,班某可向法院起訴,雙方的過錯比例由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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