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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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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要慎重,離婚更要慎之又慎。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    【案情】    原告單某與被告梁某於2010年自由戀愛,2013年結婚,2015年生育一女梁某某,日復一日的婚姻生活讓他們失去了激情,兩人的感情因為生活瑣事慢慢歸於平淡,單某向梁某提出離婚,並於2017年1月向法院起訴。但還未到開庭時間,就在他們女兒生日當天,原被告共同來到法院,聲稱雙方均同意離婚,且對婚生女的撫養問題及家庭共同財產均達成一致意見,請求法院立即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中,經查明,雙方雖然均同意離婚,但對離婚的理由即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卻說不出具體的事實。相反,原被告雙方對曾經的戀愛史都記得非常清楚。    【裁判】    承辦法官認為雖然雙方均同意離婚,但鑒於雙方夫妻感情基礎較好,已有了孩子,婚後雙方均沒有傷害夫妻感情的過激行為,且雙方在婚生女生日當天離婚亦有違善良風俗,故告誡雙方慎重考慮婚姻問題。最後,經過法官耐心勸解,原告單某申請撤訴。    【釋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故如果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無需來法院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對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雖然另一方同意離婚,對雙方感情破裂的事實原被告仍然應當舉證,否則,法院不應准予離婚。    該案中,原、被告均未舉證證實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雙方亦無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故法院不宜准予離婚。另外,夫妻雙方於婚生女生日當天要求辦理離婚手續,顯然違背了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的基本原則,亦不宜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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