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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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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省城的李師傅遇到了這樣一個麻煩事,李師傅的兒子替父親購買了一套臨街商鋪。兩年前,李師傅將其出租給了一家五金店經營,約定兩年期限,到期優先續租。但兩個月前商鋪承租人不知去向,留下滿屋子的貨物不管不顧,李師傅四處尋找都不見承租人影子,而門也鎖了,李師傅收不上租金也無法租給別人。李師傅心想,已經關了兩個月了,也一直找不到人,我乾脆把門撬開,把貨給他移走算了。太原市城南公證處公證員從法律意義上來講,李師傅這樣做不但會因裡面承租人的財產不明帶來糾紛隱患,也容易侵犯承租人的隱私。最穩妥的做法是到法院起訴承租人解除合同,由法院強制執行辦理屋內資產。《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如果要單方收回出租的財產清點保全公證,根據公證協會《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修訂)》第十六條規定,關於因單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業進行保全證據公證的要求,因單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業而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申請人須是房屋或者其他物業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提交權屬證書或者授權委託書。二,提交經過公證的承租合同、契約,且其中必須載明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契約義務時,承租人願意接受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單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或物業的承諾。三,提交承租人存在違約事實的證明材料。公證員提醒租賃雙方可以先行花少許時間在合同簽訂地所在的公證處申請辦理一個租賃合同的公證,並在租賃合同中作這樣的約定:如果到期承租人不續租並且聯繫不上或者承租人不積極配合出租人收回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權自行將出租屋上的門鎖打開,並對房屋內的財產進行清點和轉移封存,並且全程活動由公證處進行保全證據。另外建議當事人對租金交付的方式作明確的約定(比如明確銀行轉款及來往賬戶),一旦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就能清晰和固定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的證據。關注「山西法制報」官方微信讓您看到一張隨時在說話的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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