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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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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多年的堅守,陳菲律師和萬祥律師主辦的故意傷害案終於獲得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無罪判決。當事人當庭喜極而泣,與親屬抱頭痛哭,並在庭后給律師送來了錦旗。 「該案的判決結果,是對良好道德風氣的一種引導和維護,當事人幾經曲折終於見到曙光,社會還是充滿了公平正義的力量。」——今日,南方都市報用整版對本案進行了報道。 無罪判決的結果中常常凝聚著刑辯律師不懈努力的汗水,每一個生效的無罪判決都是對公平正義的一種抵達和實現。在熱血沸騰地看完報道后,小編試圖摸索熱鬧裡面的門道,從律師的辦案角度,對本案的經過進行了梳理。 據悉,當事人最初涉案后,慕名委託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刑事法律部的陳菲律師和萬祥律師。金鵬所早於幾年前就開始推動律所的專業化建設,將律師團隊細分為十五個專業部門,以期為當事人提供更為專業、精細和有效的法律服務。 本案的焦點是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構成由不法與有責組成。所謂不法,即行為符合刑法的構成要件並且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的客觀事實非常清晰和簡單,當事人存在推搡行為,推搡行為導致了被害人輕傷的法律後果,客觀上該行為確實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並且也不存在正當防衛等違法阻卻事由。在當事人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面對0.016%的無罪判決率,要為當事人爭取無罪的判決非常困難。本案中陳菲律師和萬祥律師依靠自己的專業知識,充分運用實體法和程序法,一步一步地為當事人爭取了無罪的判決。 實體方面,陳律師認為雖然客觀上當事人的行為導致了被害人輕傷的後果,但因其沒有傷害的故意,即不具備有責性,因此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故意由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構成,表現為行為人所認識的結果和所希望或放任的結果具有同一性。本案中,推搡行為是為了擺脫對方的糾纏,並非追求被害人傷害的結果,當事人無法認識到也沒有追求該結果的發生,因此,行為不符合故意的構成要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程序方面,在基層法院兩度作出有罪判決,且重審判決免除了當事人刑罰的情況下,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主張二審法院改判無罪的機會變得十分渺茫。為了實現充分有效的辯護,陳律師認為首先要力爭讓二審法院對本案進行開庭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僅規定對認定的事實、證據有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審案件應該開庭審理,而本案雙方僅對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有異議,因此不屬於二審法院必須開庭處理的案件。對於這種類案件,二審法院一般僅進行書面審理,為了得到二審法院對本案的重視,陳律師提交了開庭審理申請,並附上了詳細的辯護意見。該申請成功引起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重視,決定對本案進行開庭審理。 在收到開庭通知時,陳律師發現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中有一名法官曾經參與過本案的審理。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作出裁判后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並不必須重新組成合議庭,但為了使當事人獲得一次完全「重生」的機會,陳律師還是冒著「得罪法官的危險」,執業生涯中第一次以酌定理由對法官提出了迴避申請。最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陳律師的意見,重新組成了合議庭。 在開庭審理時,陳律師嚴準備充分,據之以法、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不僅說服了法官,也打動了檢察官。檢察官破天荒地與辯護人「站在同一陣線」,提出「上訴人主觀方面僅是過失,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應當判決上訴人無罪」的意見,最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改判當事人無罪。 十七頁的無罪判決,蘊含著陳菲律師和萬祥律師的堅持與努力。面對這種案件很多人會選擇放棄,但是陳菲律師和萬祥律師選擇了堅持,他們秉承了法律人的執業良知,成為了公平正義的維護者。 沒有小案件,只有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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