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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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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依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需要說明的是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二、銷售額確定依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餘額為銷售額。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餘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三、免征增值稅依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依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務: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第二條 下列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一)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均屬於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應稅行為,除第(九)項、第(二十)項外,必須簽訂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工程分包方應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證明、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複印件等資料,作為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合同。備註1.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築服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第八條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時,凡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註明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其他證明材料。備註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工程監理服務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四、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依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三條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築服務,用於新建不動產,或者用於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並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八條 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於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五、徵收管理(包括預繳稅款)依據1:《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二條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餘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餘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第七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複印件;(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複印件;(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複印件。第八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第十一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依據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八、《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發布)第七條規定調整為: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依據3:《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章 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第四十六條增值稅納稅地點為:(三)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依據4:《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九條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依據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四、增值稅發票開具(三)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依據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稅總發〔2016〕106號)二、創新《外管證》管理制度(三)延長建築安裝行業納稅人《外管證》有效期限。《外管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築安裝行業納稅人項目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確定有效期限。三、優化《外管證》辦理程序(一)《外管證》的開具2.簡化資料報送。一般情況下,納稅人辦理《外管證》時只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副本或者加蓋納稅人印章的副本首頁複印件(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不提供上述證件);從事建築安裝的納稅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原件或複印件,沒有合同或合同內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二)《外管證》的報驗登記2.報驗登記時應提供《外管證》,建築安裝行業納稅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複印件或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3.營改增之前地稅機關開具的《外管證》仍在有效期限內的,國稅機關應予以受理,進行報驗登記。《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十六、納稅人將建築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並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建築智慧讓建築人工作更簡單,生活更快樂!」關注微信公眾號「建築智慧」(微信號:yjzw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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