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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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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內容提示:●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涉案金額共計:67,786,027.14元●尚無法準確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金額近日,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閩民初字第120號《民事判決書》。現將本次訴訟案件進展情況公告如下:一、本次公告的訴訟案件基本情況2013年11月8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鷹潭廈工機械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鷹潭廈工」)向公司支付尚欠貨款78,996,205.11元(截止2013年9月30日)及逾期付款資金占用費(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13年11月8日為10,573,207.74元);並要求廈門市橋箱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橋箱公司」)、陳東毅、黃秀華、顏鳴建、林月珠、張曉曄、沈明治、桂碧慧、庄麗、張琦對鷹潭廈工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有權對廈門市湖裡區園山南路757號601室的房產變賣、拍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2013年11月1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3年12月21日刊登於《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臨2013-053」號公告。二、本次公告的訴訟案件進展情況2017年6月9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公司與鷹潭廈工合同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審理,並出具(2013)閩民初字第12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要內容如下:1.鷹潭廈工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支付貨款67,786,027.14元及逾期付款資金占用費(以67,786,027.14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四標準,自起訴之日即2013年11月12日起計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2.廈門橋箱公司、陳東毅、顏鳴建、張曉曄、沈明治、桂碧慧、庄麗對鷹潭廈工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鷹潭廈工追償。3.公司有權要求對張琦名下位於廈門市湖裡區園山南路757號601室的房產變賣、拍賣所得價款在85萬元範圍內優先受償。4.本案案件受理費489,647.06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鷹潭廈工、廈門橋箱公司、陳東毅、顏鳴建、張曉曄、沈明治、桂碧慧、庄麗負擔。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鑒於上述訴訟案件尚未履行完畢,尚無法準確判斷本次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金額。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時對上述訴訟案件的進展進行披露。特此公告。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會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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